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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0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第03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1-26 发布日期: 2010-0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第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第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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