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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0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第00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1-04 发布日期: 2010-01-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出口企业消化留抵税额的问题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第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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