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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7-00057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2010年第2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11-05 发布日期: 2010-11-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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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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