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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3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函〔2010〕2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5-04 发布日期: 2010-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将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43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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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函〔2010〕2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

             排版:曹咏梅      校对:政策法规科   周文纲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4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

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所得税处 易红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4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林晓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

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31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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