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的,请及时与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9日印发
排版:曹咏梅 校对: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曹红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4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
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第四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国际处 钱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校对:大企业和国际处 宋 雁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30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