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本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有效促进学习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和谐型机关和创新型机关建设,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现根据区文明委《2009年度全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精神和2009—2010年《武进区区级机关文明单位百分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就我局今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再吃两年苦,辉煌十一五”的总体要求,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机制,创新创建平台,拓展创建领域,更好地促进全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不断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为“进军现代化,建设新武进”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创建内容
1、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抓住建国60周年庆典活动的契机,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人们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又好又快推进基本现代化新武进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凝心聚力,激发活力,使全体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
2、开展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广泛宣传和倡导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无偿献血、结对帮扶等群众性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围绕机关创新行动,积极开展“机关作风看文明,争当人民好公仆”活动,着力营造“办事态度最好、办事环节最少、办事节奏最快、办事水平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政务环境。加强社会道德示范,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魅力。
3、开展“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新方式的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和实践“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新方式,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点滴的具体事情做起,做到人人讲科学、讲健康、讲文明,个个相信科学、追求健康、礼貌文明。继续开展“文化帮扶、文明共建”活动,捐一本书籍,献一本杂志,把文化、科技、卫生、法律等知识送到乡村。积极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活动,强身健体,传递友情。继续开展“美化环境、美化科室、美化家园”活动,做到个个植一绿,人人栽一花,积极创造舒适、优雅、卫生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巩固稳定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规范管理,按照机关工委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普及文明风尚、整治公共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等志愿者服务日活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奉献社会,服务公民。
5、开展“学文明礼仪、做文明干部”的活动。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文明礼仪知识教育,学习文明用语,规范干部职工言行,树立机关良好形象。要以创建“星级科室”和“五星级机关”为抓手,充分发挥“党员创建岗”、“党员示范岗”的表率作用,做到用语文明礼貌,态度和蔼可亲,穿着干净整洁,举手投足有礼,来客起身让座,送客道句再见,待人诚恳耐心,注重自身形象,讲究言行举止,架起感情桥梁,撑起友谊纽带,让领导、基层与群众满意。
6、开展“科学统计、服务发展”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大力加强统计诚信建设,狠抓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要结合本部门特点,深入开展“科学统计、服务发展”统计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积极营造满意服务、优质服务、文明服务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统计服务品牌,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三、创建措施
1、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支部书记具体抓、具体部署、具体落实。进一步稳定创建工作班子,健全创建机制,落实创建责任制,总体规划,分段实施,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大力营造齐抓共创的良好氛围。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行动,争做文明表率,一般干部积极参与,争做文明标兵。干部帮群众,党员带群众,帮带合力,共同参与,齐抓共创,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2、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管理。把开展“机关创新行动”作为创建活动的载体,拓展创建内容,切实转变创建理念,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计划生育国策教育、道路安全教育、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积极防范任何事故的发生。
3、切实加强目标责任意识。要统筹考虑创建工作和部门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积极开展“勤政廉洁三服务”活动,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强化目标管理,较好履行部门职责,以创建促工作、强效能,确保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使创建工作和部门目标工作取得“双赢”。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