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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65/2009-0001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文件编号: 武环发〔2009〕52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9-09-17 发布日期: 2009-09-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提出加强纺织染整行业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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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武环发〔2009〕52号
 

各镇(开发区、街道)环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全区纺织染整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管理和清洁生产水平,促进污染物减排,切实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确保企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环[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的环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照标准,认真排查
  根据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区纺织染整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围绕履行环保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落实环境管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制定了全区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各镇(开发区、街道,以下同)环保办要根据标准要求,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查找不足,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个企业的整治方案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区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区环保局联系人:蒋振宁,电话:86310767、13776855312。
  二、加快整治,全面达标
  各企业根据确定的整治方案,要倒排时间,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人员、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内部雨污分流、污水和废气收集处理、噪声防治、固废收集处置、排污口规范化等方面整治到位,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位,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所有企业必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治并报我局验收。逾期未整治到位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管理,提高水平
   各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和减少资源能源的消耗,从源头控制污染;要加强对生产用水和排水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切实将环境整治和环保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各镇环保办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积极实施污染整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如期实现全面达标。在此期间,区环保局将加大现场监察、监测的频次和力度,严禁稀释排放污水,严禁私设排污口偷排、漏排污水,严禁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采取罚款、封堵排污口等严厉措施。对治污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因管理不善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将强制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实行排污与治污分离。
  附件: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

  一、履行环境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实际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原辅材料与报批的环保审批手续一致,并通过“三同时”验收。
  2、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和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3、编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机构、人员和应急物资等。
  二、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1、污水收集处理到位
  (1)雨污分流到位。雨污管道彻底分流,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各自独立铺设,雨、污水走向分明,并通过闭水试验。在晴天雨水口无水外排,制作厂区雨污管网分布图并上墙公布。生产废水(包括生产车间废水、锅炉除尘水、河水净化反冲水、实验室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应经防渗防腐管道进入污水收集池。
  (2)污水处理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处理需求相匹配,废水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水量限值等指标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3、表4纺织染整工业标准,废水接管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用水计量到位.企业取水与回用水均须安装计量装置并建立台账。
  2、废气收集处理到位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建收集处理装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送污水处理系统。
  (2)具备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条件的必须改用清洁能源,停止使用燃煤设施,不具备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条件的,燃煤设施须安装高效水膜除尘脱硫装置,除尘水进入污水收集池或经处理后循环回用。
  (3)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1996),其中锅炉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13271-2001),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噪声防治到位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必须采取吸音、隔声与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必须达标。
  4、固废收集处置到位
  (1)废弃的染料及印染助剂包装袋、包装容器和印染污泥属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应单独设置,并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保要求,并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牌。
  (2)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转移前向区环保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并建立管理台账。
  (3)生活垃圾、煤渣等一般固废应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保要求的贮存堆放场所,采取综合利用或安全填埋等措施,妥善处理。
  5、排放口规范到位
  (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污水排放口(或接管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因特别情况需增设的,必须报请区环保局审核同意。企业应在厂界内和厂界外分别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并悬挂标志牌。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向区环保局申报核准。
  (2)污水处理后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应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有数字接口的电动控制阀门、COD在线仪、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所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必须设置采样井,并安装有数字接口的电动控制阀门、视频监控探头,悬挂标志牌。所有自动监控设备必须与区环保局联网。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控房原则上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通电通水,安装空调,配备接地和避雷装置,并安装智能防盗门锁。
  (3)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在废气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孔、排气筒标志牌,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15米。
  三、落实环境管理措施
  1、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设施操作人员。根据企业环境污染存在的状况,制定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
  2、严格设施运行管理。
  设专职操作人员,明确其职责,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污染治理设施各工段应标明名称、规格和用途,各主要管道必须标明流向,各主要阀门、开关必须标明“常闭”或“常开”;对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制定操作规程,并将制度、规程等在其工作场所醒目处上墙明示;制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建立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改造登记台账;设施发生故障或需停运时,及时向我局报告。
  3、加强自我监测、监控建设。
  建立废水、废气和固废运营登记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手段,不能自我监测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
  4、强化现场管理。
  做到厂区环境整洁,无环境污染隐患和卫生死角,内部管理有条不紊,倡导ISO14000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品位,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5、健全企业环境档案。
  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展概况(情况简介)。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
  (3)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资料。
  (4)项目“三同时”验收资料。
  (5)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①管理机构网络图及相应职责;②管理制度。
  (6)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及变更登记表。
  (7)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年检资料。
  (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
  (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包括: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②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账;③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登记记录台账(包括煤渣、污泥、塑料包装容器、危险废物)。
  (10)污水或固废委托处理协议(合同)及转移联单。
  (11)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包括:①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登记表;②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表和强制检定合格证。
  (12)用水、用电、用气、用煤费用登记台账。
  (13)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①防范事故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结材料;②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14)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包括:①操作工的上岗证书;②维护人员的等级证书;③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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