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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武进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365/2009-00012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环发〔2009〕44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9-09-02 发布日期: 2009-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武进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 督查工作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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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武进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
武环发〔2009〕44号
 


局各科室、大队、中心、站:
  《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武进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希各科室、大队、中心、站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规意识,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责任,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监察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经环境执法后督查,发现行使局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并经执法后督查发现查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行为的;
  2、有《武进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行为的;
  3、执法检查人员隐报、瞒报、谎报,导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的;
  4、立案科室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5、在处罚流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查处违法行为的;
  6、在执行限产、限排、停产、停建以及落实停产整顿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
  7、未经批准擅自泄露相关案件材料或对外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后督查工作小组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
  四、本办法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武进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内容
  1、上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2、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情况;
  3、各科室履行执法职能工作情况;
  4、重复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
  5、各级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
  二、 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程序
  1、局后督查工作小组提出各阶段的重点督察内容;
  2、经局主要领导或执法领导小组批准;
  3、由相关科室提交有关执法资料;
  4、现场跟踪督查形成督察报告;
  5、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三、后督查情况的应用
  1、责成未完成任务的相关科室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2、责成实施执法任务的相关科室对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主动纠正错误;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四、后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督察工作在局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成立由钱国金、吴向共、郑卫东组成的后督查工作小组。后督查工作每季度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或根据局领导的意见进行环境执法的后督查工作,督查报告作为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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