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大队、中心、站、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帐手续,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单位的现金流量及现金风险,通过“银行授信,个人公务刷卡,单位报销划款,财政实时监控”,来推行公务卡结算。根据武政办发【2009】6号文《关于在全区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二条 公务卡是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应由单位公务报销支出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一种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范围是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及项目支出中的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务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四条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报销和办理公务外出现金借款业务。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原因如结算地无刷卡条件等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经过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使用现金的,所发生的公务支出费用和提现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人员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六条 职工出差或公务支出时,先行以个人名义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并需取得经本人签名的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和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七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但不属于财务报销范围,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支出免息期内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款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九条 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的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通过登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核审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财务人员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通知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发放范围为局机关、监察大队、监测站、固废中心的所有在册正式职工。密码由个人自行修改设定,妥善保管。遗失、毁损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若未及时挂失或补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职或退休时,由财务人员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调整公务卡相关信息。持卡在人调动、离职或退休前要及时清理公务卡下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