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质监发[2008]398号)和市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质技监食发[2009]1号)文件要求,加强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规范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20日前) 1、 做好对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类别、品种等基本信息,对企业相关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留档。 2、 对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获证企业开展检查,核对企业的原料、批准生产的范围,对获证企业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进行纠正、整改。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用物质的企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坚决严厉打击,对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 3、 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召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添加剂生产企业工作会议,督促各类食品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单位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食品添加剂(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物),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查处。 4、 结合日常巡查、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年度报告审查等工作、以及以往食品安全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掌握食品企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报送常州局、区政府、区专项整治的相关部门。 5、 汇总、归类本次调查、历次抽检情况,对已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并提出稳妥可行的建议。 二、 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21日-3月10日) 1、 组织食品、监督、稽查等部门联合对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2、 督促生产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场所张贴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生产的食品名称、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种类、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保管人以及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承诺。 3、 对滥用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上报抽检计划,配合市局完成抽样检测任务。 4、 食品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对发现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及时立案查处。 5、 食品监管、稽查、监督要及时互相通报食品监管、监督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6、 对证据确凿使用非食品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品用物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单位在征得本级政府和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同意后要公开曝光。并将公开曝光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 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 在4月1日前完成对全区内所有食品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核实工作。严格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企业未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2、 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进货、使用、销售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对在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用非食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用物质、食品生产企业违法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四、 其他工作要求 1、 局将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并于4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2、 1月13日前完成对食品企业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的梳理和上报。2月5日前上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抽检计划,抽检计划需确定抽检的食品添加剂(物)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和检测的项目。3月9日前组织相关企业完成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告知书的张贴工作。 3、 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结合年前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织1次由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食品、监督、稽查、检验机构共同参与的食品企业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期间,局相关部门要利用网站、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的宣传。 4、 其它事项按《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常州市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一、 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20日前)
1、 做好对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类别、品种等基本信息,对企业相关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留档。
2、 对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获证企业开展检查,核对企业的原料、批准生产的范围,对获证企业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进行纠正、整改。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用物质的企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坚决严厉打击,对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
3、 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召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添加剂生产企业工作会议,督促各类食品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单位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食品添加剂(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物),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查处。
4、 结合日常巡查、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年度报告审查等工作、以及以往食品安全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掌握食品企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报送常州局、区政府、区专项整治的相关部门。
5、 汇总、归类本次调查、历次抽检情况,对已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并提出稳妥可行的建议。
二、 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21日-3月10日)
1、 组织食品、监督、稽查等部门联合对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2、 督促生产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场所张贴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生产的食品名称、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种类、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保管人以及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承诺。
3、 对滥用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上报抽检计划,配合市局完成抽样检测任务。
4、 食品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对发现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及时立案查处。
5、 食品监管、稽查、监督要及时互相通报食品监管、监督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6、 对证据确凿使用非食品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品用物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单位在征得本级政府和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同意后要公开曝光。并将公开曝光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 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 在4月1日前完成对全区内所有食品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核实工作。严格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企业未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2、 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进货、使用、销售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3、 对在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用非食用物质生产标称为食用物质、食品生产企业违法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四、 其他工作要求
1、 局将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并于4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2、 1月13日前完成对食品企业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的梳理和上报。2月5日前上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抽检计划,抽检计划需确定抽检的食品添加剂(物)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和检测的项目。3月9日前组织相关企业完成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告知书的张贴工作。
3、 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结合年前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织1次由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食品、监督、稽查、检验机构共同参与的食品企业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期间,局相关部门要利用网站、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的宣传。
4、 其它事项按《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常州市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食品 整治方案 通知
抄 送: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区政府办;区食安委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