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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732249450/2009-0000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食药安委〔2009〕1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09-02-13 发布日期: 2009-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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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武食药安委〔200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要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打击、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按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区乳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管理。农林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一是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要逐个登记备案辖区内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督促建立养殖档案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登记管理。二是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三是加强奶站的规范和管理。要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规范的生鲜乳收购管理制度。四是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的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发放和交接单填写等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运营状况的监管。要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坚决予以取缔。
   物价、农林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要求,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依法加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生鲜乳购销价格行为和检测收费的监管,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生鲜乳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乳制品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乳品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严把乳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关。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销毁不合格产品;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企业召回并销毁。要加强相关单位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督促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乳制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
   (三)强化乳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乳制品的监管。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乳制品能够溯源。特别要加强供应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乳制品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条例》和《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奶畜养殖者中直接从事挤奶工作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从业人员、乳制品生产从业人员、乳制品销售环节从业人员开展健康证明监督检查,以上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从业。
   三、进一步明确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
   (二)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农林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区食药安委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及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四)各镇(开发区、街道)对辖区内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面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关部门要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乳品安全预警预报体系。
   (三)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密切跟踪乳品行业质量安全动态,发现新的危害因素,及时研究修订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在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先进乳品检测设备,使检验检测能力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适应。督促乳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农林、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生鲜乳、乳制品质量抽检。
   (四)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乳品的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照《条例》严肃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未能履行《条例》规定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乳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大力宣传乳品消费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乳品质量  监管  方案                               
   抄送: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进区委办、区人大办、
   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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