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9〕51号
关于占用丁舍浜河道管理范围新建石驳的批复
常州市鸥迅智能钢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在丁舍浜新建石驳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会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前黄镇丁舍村段丁舍浜河道管理范围长150米用于新建石驳。
二、丁舍浜属该区域范围的引排河道,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防汛安全,保持河道畅通,工程建成后不得影响河道整体功能。新建的石驳要求确保河道口宽不小于15米,石驳顶高6.9米(吴淞),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
三、根据环境整治要求,在临时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种植绿化不得建造任何固定建筑物,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确保现场整洁。
四、新建石驳由前黄镇水利站负责放样、监督施工;放样后由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前黄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利用 水利工程 批复
抄送:常州市水利局,前黄镇人民政府,前黄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