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9〕40号
关于对全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情况
开展普查暨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办)水利站、经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保障河道行洪排涝畅通,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河道堤防工程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搞好登记和换发《河道工程占用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太湖、滆湖以及区属主要引排骨干河道,即:大运河、新孟河、北塘河、舜河(含三山港)、武进港、太滆运河、锡溧漕河、漕桥河、武宜运河、采菱港(武进段)、武南河、孟津河、扁担河(含南段鹤溪河)、湟里河、夏溪河、北干河、中干河。其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1、太湖及滆湖:属本区行政区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背水坡,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至堤脚外15米。
2、主要引排骨干河道: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各10米。新武宜运河管理范围为河口东岸为13米,西岸为11米,集镇段部分为6.5米。
(二)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级河道,其河道工程管理范围视各河道具体情况而定。
二、普查内容
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燃气、蒸汽、供水、排水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占用行为。
三、普查要求
(一)各镇水利站要组织有关人员系统认真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本次河道占用普查、换发证的重要意义,抓紧时间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二)对每一宗(已经局审批的)占用行为(重点是1987年1月1日以后的占用行为),要求做到“四个一”(每宗单独装订):①一份占用登记表(附表1,编号不要填写);②一张占用行为位置图(即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位置平面图和断面图);③一张占用现场照片;④一张综合性占用图(经区水利局审批同意的一张图;镇水利站未报但已经收取占用补偿费一张图;既未经区水利局审批,水利站也未收取占用补偿费的一张图),须在本镇行政区域图上用标笺勾划出每宗占用项目位置,占用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占用单位(人)名称、占用的长、宽尺寸。
(三)普查资料上报
1、普查前已经区水利局审批同意的占用项目,普查资料一律于5月30日前报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进行统一登记;资料上报时,必须附区水利局批复的复印件,或有效的审批依据。
2、普查前未经区水利局审批,但水利站已收取占用补偿费;或既未审批又未收费的,都要认真填写占用调查登记表(附表2,编号不要填写),并分别进行装订,于6月30日前报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3、分别填写汇总表(附表3):①普查前已经审批项目;②镇收取占用费项目;③既未审批又未收取占用费项目;④穿越河道堤防工程的管道项目单独填写汇总表。
4、普查资料附电子版上报:
邮箱: QQ:93110401
四、登记发证
1、普查前经区水利局审批同意占用(包括已发证)的项目,将统一登记造册填证,并分批通知各单位领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
2、普查前未经区水利局审批同意占用的项目,由区水利局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并听取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后,对每一宗占用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对影响较大的重点占用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次普查后未领取占用证的项目,将组织相关执法检查,并依据水法规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普查 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