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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临时占用扁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索 引 号: 014133402/2009-0003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水〔2009〕37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产生日期: 2009-03-24 发布日期: 2009-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河道管理利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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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占用扁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武水〔2009〕37号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9〕37号

 

 

关于临时占用扁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常州市武进区奔牛第一水泥制品厂:

你厂“关于要求占用扁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厂为发展生产,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要求占用奔牛镇何家塘村段扁担河河道管理范围长60米、宽16米。经研究同意你厂临时占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长60米、宽16米新建装卸码头。

二、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防汛安全,装卸码头石驳工程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须报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新建的装卸码头,外口线距现扁担河河口为16米,开挖成船坞形式,新筑河堤石驳顶高6.5米(吴淞)。施工须严格按堤防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填土必须分层夯实。

三、工程施工前,由奔牛镇水利站负责放样,对施工的主要控制尺寸进行监督;建造时开挖的泥土、垃圾要及时清除干净;竣工时需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占用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的清洁管护工作和负责该段的防汛安全。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厂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奔牛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厂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厂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利用  水利工程  批复

抄送:奔牛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9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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