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9〕34号
关于占用京杭运河河道管理范围
新建装卸码头的批复
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在京杭运河新建装卸码头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会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奔牛镇九里村段京杭运河南岸河道管理范围长346.8米用于新建装卸码头。
二、京杭运河属主要引排河道,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保持河道畅通,工程建成后不得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工程形式为港池式装卸码头,外口线距现大运河河口40米,新建石驳或筑堤顶高6.6米(吴淞),并须与原石驳连接。工程应严格按堤防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防汛安全,装卸码头石驳工程的设计施工图方案须报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根据环境整治要求,在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铺设混凝土路面或种植绿化,不准建造任何固定建筑物,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确保现场整洁。
四、新建石驳由奔牛镇水利站负责放样、监督施工;放样后由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奔牛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事 建设 批复
抄送:常州市水利局,奔牛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9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