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9〕29号
关于印发《全区“百日会战”污水接管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根据区政府污水接管“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污水接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经研究,现提出《全区“百日会战”污水接管工作指导意见》如下,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参照本意见,加快实施污水接管工程。
特此通知。
附:《全区“百日会战”污水接管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污水 接管Δ 通知
抄送:顾伟国副区长,全区环境建设专项督查组成员。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全区“百日会战”污水接管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武政发[2009]36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区污水接管工程“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污水支管建设及企事业单位接管必须在3月10日至6月20日完成。为有序推进污水支管建设及企事业单位接管,保护水环境和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常州市武进区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污水接管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接管对象
凡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生产制造、房产开发、住宿餐饮、卫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产生产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
二、排水户接管条件
1、接管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环保部门的认可手续。
2、排水户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3、企业废水排放量必须经排水主管部门核定。
4、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不符合的必须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申请接入。
5、原则上所有工业企业都要求安装流量计、COD在线仪等监控装置。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必须设置采样标志和安装流量计、COD在线仪等监控装置。
6、水量较少的企业(5m3/d以内)可设置集水池集水,其容积原则上不小于本企业一天的最大排放量,定期用泵抽水排入污水管道,并在出水管处安装流量仪。
7、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可通过点源方式收集,即食堂、浴室、厕所等场所的污水可通过集中收集后排入污水管道。
8、餐饮业单位必须设置隔油池,防止大量油污排入污水管道。
9、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污水管网规划和要求。如果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可另行协商处理(如污水可用槽灌车送污水厂处理)。
三、接管工作要求
1、支管网管径应采用d200~d250,材质为UPVC加筋管,环刚度8级。
2、凡列入污水接管工程“百日会战”名单的重点企业单位,必须按时(镇政府出具书面通知)接管,逾期接管的单位,污水管网建设费将加倍收取。
3、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接入污水管网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5、不得向污水管网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6、不得向污水管网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7、不得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8、不得擅自向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9、排水户若违反以上第5到8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
四、污水管网建设费
凡接管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的污水管网建设费一次性征收,标准按武进区政府〔2006〕10号会议纪要:工业企业和餐饮业等按申请的日最大排放量×800元/吨、房地产开发按商品房预销售建筑面积×8元/每平方米收取。
附件:
一、工业企业污水接管水质标准
二、委托污水处理合同
三、委托检测劳务合同
附件一
工业企业污水接管水质标准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
1
总汞
0.05
21
PH
6-9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总镉
0.1
23
悬浮物(SS)
400
4
总铬
1.5
2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六价铬
0.5
2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砷
26
石油类
20
7
总铅
1.0
27
动植物油
100
8
总镍
28
挥发酚
2.0
9
苯并(a)芘
0.00003
29
总氰化合物
10
总铍
0.005
30
硫化物
11
总银
31
氨氮
50
12
总α放射性
1Bq/L
32
氟化物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33
磷酸盐(以p计)
4.0
14
苯系物
2.5
34
甲醛
5.0
15
总铁
35
苯胺类
16
总锑
36
硝基苯类
17
总硼
3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8
温度
35℃
38
总铜
19
易沉固物
10ml/L,15ml/L
39
总锌
溶解性固体
2000
40
总锰
41
彩色显影剂
3.0
61
氯苯
4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6.0
62
邻-二氯苯
43
元素磷
0.3
63
对-二氯苯
44
有机磷农药
(以p计)
64
对-硝基氯苯
45
兵果
65
2,4-二硝基氯苯
46
对硫磷
66
苯酚
47
甲基对硫磷
67
间-甲酚
48
马拉硫磷
68
2,4-二氯酚
4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69
2,4,6-三氯酚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计)
8.0
7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1
三氯甲烷
7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52
四氯甲烷
72
丙烯腈
53
三氯乙烯
73
总硒
54
四氯乙烯
74
总有机碳(TOC)
60
55
苯
75
粪大肠杆菌群数
1000个/L
56
甲苯
7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5(接触时间≧1.5h)
57
乙苯
58
邻-二甲苯
59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注:1、第33项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
2、第14-20项根据《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其余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附件二
委 托 污 水 处 理 合 同
甲方(委托方): 合同编号:
乙方(受托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为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及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应甲方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处理污水,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污水的水质、水量及适用标准(甲方申报经乙方认同)
行业类别
申报量m3
(日最大排水量)
污染物主要种类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除PH值、色度)
COD
BOD5
SS
油脂
矿物油
色度
磷酸盐
(以P计)
80倍
第二条 乙方受托条件
1、甲方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其接入 污水厂的批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甲方须出具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其接入 污水厂的批件(含申请入网报告、水质监测报告、水质预处理资料及验收报告)。
3、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委托检测劳务合同》。
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物价局标准),支付方式:先付款后处理。
5、监测及排水量计算:排放口须装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保证污水水质符合第一条要求,并接受乙方对其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检测数据以乙方水质化验监测室数据为准。
2、乙方接受委托后,必须保障甲方污水得到可靠处理。
3、双方对各自所属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4、甲方排水量不得超过第一条中申报的日最大排水量,并按乙方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及控制阀门,计量装置要定期校验。甲方应建立日常检查及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乙方,该计量装置及控制阀门管理权属乙方,由乙方进行定期检查。
5、甲方须服从乙方为确保 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运转时间、水量等调度。
6、若甲方的产品性质、种类、生产工艺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征得乙方的同意后,才可继续排放。
7、双方共同确定排放口位置,由乙方设立醒目标志。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任一条款如与国家或地方新出台法律、法规有矛盾,则双方应根据新规定变更有关条款或重新订立合同。
2、如国家或地方出台新收费标准(升高或降低),甲乙双方必须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执行。
3、甲乙双方如一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搬迁、破产等行为,则合同解除。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接入其他单位(或租赁单位)污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甲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第一条,甲方须及时整改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发整改通知。甲方整改期满后,未达整改要求,乙方有权终止甲方排放污水,并追收违约金。
2、如流量计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故障期间发生的排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值计算。甲方如擅自短路、断路计量装置,乙方可按甲方前3个月排水量平均值3-5倍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收取违约金。
3、对甲方要求保密的资料(保密资料的范围需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确定),乙方如泄密,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追收违约金。
4、甲方不按时支付污水处理费,乙方除追索违约金外,可加收每日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5、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违约金计算参见附件。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事故或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双方应协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补充条款
1、管道产权划分界限(附图):
甲方范围内管道产权属甲方,范围外市政雨、污水主管网产权归乙方。
2、其它未尽事宜(如无则填无)无
第八条 合同成立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
2、甲乙双方签订新合同或解除条件成立,本合同终止。
3、若甲方水质、水量严重违约(严重违约见附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追收甲方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自将一份及各种附件存档备查。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水质、水量违约界定及违约金计算表
类别
内 容
一般违约
严重违约
一般违约金
计算公式
严重违约金
水质
1、PH
5≤PH<6;9<PH<11
PH<5;PH>11
违约金=排水量×2×单价
违约金=排水量×4×单价
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污染物其浓度超过该标准规定最高浓度的倍数
<1倍
≥1.00倍
违约金=排水量×(实际排放浓度/允许最高浓度) ×2×单价
违约金=排水量×(实际排放浓度/允许最高浓度) ×(5~10)×单价
水量
月实际排水量超过甲方月申报量的倍数
违约金=排水量×(月实际排水量/日申报量) ×2×单价
违约金=排水量×(月实际排水量/日申报量) ×4×单价
注:
1、上述违约情况以监测报告和流量计计量数据为准。
2、全年一般违约累计发生≥6次,则为严重违约。
排水量:违约期间排水总量,即检测周期内的排水量。无排水计量装置的则按用水量计算。
单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
委 托 检 测 劳 务 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为落实好《委托污水处理合同》,经平等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污水进行水质检测,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水质化验监测室对其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项目见《委托污水处理合同》第一条,检测周期为壹周。
二、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检测费。委托检测费收费标准执行苏价费(2006)3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取样地点为《委托污水处理合同》第三条第七款处,采用瞬时取样方法。
四、乙方水质化验监测室在取样后第六个工作日签发检验报告,甲方须在取样后第六个工作日起五日内到乙方水质化验监测室领取报告,逾期不领取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检验报告签发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检测费。
六、甲方如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报告签发起五日内向乙方水质化验监测室提出书面申拆,在此期限内乙方水质化验监测室将按《质量管理手册》有关规定予以受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苏价费(2006)397号
(2006年11月25日起执行)
项目名称
检验方法
方法来源
收费标准(元)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悬浮物
重量法
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第三版)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26.3-91
CJ26.7-91
氢化物
异烟酸-吡唑淋铜法
GB7487-87
对氨基N.N二甲苯苯胺分光光度法
CJ26.10-91
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温度计测定法
GB13195-91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120
CODcr
重铬酸盐法
GB11914-89
CJ3082-1999附录A
苯胺
N-乙二胺偶氮光度法
GB11889-89
氯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9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55-87
110
GB11912-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总铝
CJ3082-1999附录B
六价格
二苯碳酰二肼
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氯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3,3,-二氨基联苯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硫酸盐
GB11899-89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驨
GB7494-87
硝基苯
还原-偶氮光度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色度的测定
GB11903-89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总氯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6-87
溶解氧
碘量法
GB7489-87
硝酸盐氮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GB7480-87
亚硝酸盐氮
GB7493-87
乙酰丙酮光度法
GB13197-91
三氯乙醛
吡唑啉酮光度法
凯氏氮
凯氏氮的测定
GB11891-89
总氮
蒸馏后滴定法
CJ26.27-91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
高锰酸钾指数
高锰酸钾指数的测定
GB11892-89
余氯
硝酸银滴定法
GB11896-89
说明:1.本标准制定执行苏价费(2006)3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采样费收费标准为15元/点、项、次。
3.以上检验费仅为正常检验费用,特殊水样应按实际情况加收预处理费用。其收费标准仍采用说明1之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