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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09-0008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建发〔2009〕80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09-12-03 发布日期: 2009-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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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的通知
武建发〔2009〕80号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9〕80号

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的通知

 

局属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及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现有城市市政设施的功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流程及规定

 

  一、养护管理计划

  1、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每年九月份左右结合财政预算编制及往年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养护经费,经建设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予以核定。

  2、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根据财政核定经费及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编制市政设施养护年度计划,报建设局批准后由建设局下达年度养护计划。

  3、根据年度计划及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细化养护计划,每季制定季度主要养护计划报建设局审批。

  4、计划外应急项目在月计划总量20%以内(含20%)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超过月计划总量20%的项目必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城市长效管理项目及突发性项目按局公用事业科下发的案卷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养护管理机制

  1、市政设施(含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的养护按照以市场化管理为主,自主管理为辅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服务外包的管理模式。

  2、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队伍进行社会化养护管理。养护合同期为两年,实行月度、年度考核,合同期满后进行重新招标选择,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在招标中享有优先权,月度考核三次不合格的单位将终止合同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养护招标。

  3、路灯养护管理按照自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设置路灯管理科室,路灯信息化系统的维护管理、养护信息采集、养护日常巡查、质量监督等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直接负责,路灯的日常维护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合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

  三、养护管理要求

  1、积极培育养护管理市场,提高城市管护水平,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转变。

  2、养护管理实行养护过程监理制,由监理负责日常养护质量的检查、督促、管理。

  3、养护单位实行公示制,由市政公用事业处制作统一的公示牌,明确养护单位及法人代表、养护现场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

  4、养护上岗技术人员必须按养护要求标准配备,实行基本固定,如有特殊情况调整,必须报市政公用事业处批准。

  5、养护技术规程统一,明确具体操作标准、要求,做到有章可循。

  6、加强养护管理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报各单位,考核工作由市政公用事业处牵头,局建设科、纪监室、监理参加。考核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处拟订,报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养护管理资金结算及支付

  1、市政道路

  项目单价:原则上参照招标单价,无从参照的项目单价由施工单位报价,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局建设科、市政公用事业处会同局纪检监察室、区财政、审计等单位定期研究商量后确定。

  项目数量: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

  现场签证,并整理、保存相应图片、数据资料。

  项目结算:每季度末结算一次,结算资料报局建设科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备案。

  2、园林绿化

  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按合同考核管理,零星、突击项目必须及时结算,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完毕。结算办法原则上和市政道路相同。

  3、路灯照明

  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根据路灯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以任务单形式通知维护单位组织实施,并组织验收。维护单位每月凭任务单及验收单汇总结算,项目单价以定额为基数下浮一定比例(比例另定)进行结算。数量按实发生,由监理验收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确认。

  养护经费支付根据合同内容、季度养护经费结算和月度考核情况,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提出支付报告报局建设科,由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区财政局,由财政局直接支付给相关合同单位。

  五、市政设施行政审批

  1、审批流程:市政道路挖掘、道口开设、小区绿化验收等行政许可程序,由申请单位根据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根据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2、收费原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根据相关收费标准足额计算收取,建设局原则上不予以减免。

  六、其他

  1、合同主体及管理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2、所有合同及审计报告必须报局建设科备案。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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