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9〕37号
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武进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物价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武进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对武进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武进实际,现就我区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通过建立价格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即在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尽可能地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补贴条件 以常州市编制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我区补贴启动与否的条件。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动态机制,由有关部门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回落到3%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三、补贴对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为:(1)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2)在领失业金人员(不含启动当月新增失业金领取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季度补贴标准为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的四分之一。 五、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我区现行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渠道和分担比例列支;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资金发放 当符合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时,按照常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区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具体启动和落实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随时掌握全区低收入居民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并按照现有城乡低收入居民保障金的发放渠道,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并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职,确保我区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居民 消费 补贴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