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14号
关于2009年征收政府性基金、规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创优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2009年度政府性基金、规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 二、征收内容 (一)防洪保安资金和社会性开支 1.银行、保险公司按利息(保险费)收入的0.6‰征收,证券公司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娱乐类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内部分按2‰(批发企业为1‰)征收,超过1亿元部分按1‰(批发企业按0.5‰)征收。 3.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4.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按销售(经营)收入的1‰征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免收)。 5.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10元/人.年征收。 (二)人民教育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20元/人.年征收。 (三)绿化费 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13元/人.年征收。 (四)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餐饮业等特殊行业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武政办发〔2004〕88号文件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 (六)防洪保安资金属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减免。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应缴纳的社会性开支,按规定以2006年综合规费征收实绩为基数,定额征收,超额免收。 三、资金收缴及管理办法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的制订、票据和资金管理等。国税、地税和区协税护税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资金解缴办法 1.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未下放到镇、开发区的原区属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和有经营收入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和绿化费,由地方税务局收缴后于每月底解缴区财政局。 2.外商投资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缴纳增值税企业的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和绿化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由区国税部门征收,于每月底上交区财政局。 3.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由区地税部门征收后于每月底汇解镇(开发区)财政。区财政按企业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30%进行集中,集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由区地税部门于每月底解缴区财政局。 4.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和垃圾处理费由各协税护税办征收,于每月底上交镇(开发区)财政。 5.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和绿化费由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6.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和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 四、其他征收事项 (一)职工人数的确定: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以上年度的计税工资人数为依据;附征所得税的企业,以上年末的实际职工人数为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人数由区人事局提供。任何征收部门不得调整。 (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区集中5%,由区国税局负责征收后汇入区财政局。 五、征收要求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基金、规费的征收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各征收部门要加大执收力度,严格按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并且要做到资源共享、部门联动,确保完成2009年征收任务。
附件:2009年防洪保安资金任务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收费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