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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09-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9)2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09-01-06 发布日期: 2009-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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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09)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5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常政发[2008]183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16周岁(在校生除外)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非职工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和基金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财政补贴经费的筹集;审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结付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区农工办、经贸、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待遇。
  第六条 建立农村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以下简称“老年养老补贴”)。从2009年7月1日起,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本人无任何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且其家庭成员均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目前尚不符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可按照农村“老年养老补贴”标准执行。待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时,再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领取,同时农村“老年养老补贴”不再享受。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为6000元。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承担10%,财政承担10%。
  2.对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个人在参保时可申请“前补”,前补年限以本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为限,前补期间,享受规定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参保手续由所在行政村以村为单位集中办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者本人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到指定金融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缴费,在每年的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别缴清上、下半年度个人应缴保费。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比例以及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标准随本区农村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调整,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财政补贴办法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
  1.参保人员凡男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10%,财政承担缴费基数的10%(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
  2.被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的,区、镇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10%进行补贴,区财政补贴进统筹账户,镇财政补贴进个人账户。
  3.凡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进行“前补”时,区财政给予补贴,每前补一年,享受财政补贴240元。
  4.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补贴标准分别承担70%和30%。
  5.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 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参保人员缴纳的缴费基数的10%记入个人账户(前补人员所补缴保费的50%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储存额每年7月1日结息一次,以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本年度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退保,但因户口迁出本区、因故死亡或因职业变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
  2.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在领取年龄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前补”累计缴费期限满1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但未进行“前补”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则退还其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缴费期限满15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168元/月;缴费期限超过15年,每超1年在原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递增5%。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男6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39、女55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70)。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凡具有本区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40元/月。对已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仍可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对有一定固定经济来源的保养人员,实行“补差”的办法,即超过补贴标准40元/月的不补,未满40元/月的,补足40元/月。享受“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界定:由个人申请,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同时进行公示,经村、镇两级审核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十九条 凡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各类农村劳动者,都必须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直系亲属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家属中符合以上第十八条规定的老年居民都不得享受农村居民“老年养老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所领月养老金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历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额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丧葬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应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新型农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保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1.区、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老年养老补贴”费;
  2.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4.依照本《办法》收取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1.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支付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3.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支付的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保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新型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农保基金预算计划,定期及时地将资金划拨到经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型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型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监督制度。按实编制新型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和业务统计表,并接受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保险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新型农保积累基金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违规列支行为,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补缴所欠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条 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对领取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进行一次生存状况调查。领取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人员及其亲属以隐瞒、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和“老年养老补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服务网络。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业务核算、待遇支付等查询服务和老年养老补贴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审核等相关资料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全区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每年由区政府下达任务指标,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十三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的推进工作,专人负责、制定计划、激励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区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力推进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停止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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