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9〕53号
关于重申《武进区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局机关事业单位具体情况,重申武进区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财务 制度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武进区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局机关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四条 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领导主管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部门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七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批准手续要齐全。
第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只能由出纳人员管理,并由出纳人员开具;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凡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一般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特殊情况由本单位一把手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监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大额财务收支、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人员通报,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加强票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日清月结。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自购、自制收款票据,要严格使用范围,明确购领、使用、保管和销号制度。
第十一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一切收入必须全部足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人审批;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各事业单位需同时上报建设局领导审批。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单件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出借、出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捐赠事项、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分配和发放情况。
第三章 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招待的人员,承办科室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领导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区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按照财政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务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第二十条 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报损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一律不能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借款,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单位报销各种费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建设局财务审计科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系统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