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武建发〔2009〕45号
关于印发《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塘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北区管委会:
《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分配实施细则》已给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09年度中心城区安置房价格表
2.中心城区多层、小高层、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屋 拆迁 细则 通知
抄送:各拆迁实施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整合利用中心城区安置房现有房源,根据《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 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选择安置房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地点和安置户型。
第三条 中心城区安置房房源信息由区建设局向被征地拆迁人公布。
第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协议,结算安置房款。
第五条 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安置房建安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照顾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按照最接近原则,实际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因被征地拆迁人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六条 安置房建安价、成本价、市场价每年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定公布。
第七条 拆迁项目签约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将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安置协议、人口审核意见、审计报告、项目汇总表等上报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时间腾空让房后,拆迁公司结算被征地拆迁人拆迁补偿余款、发放安置房钥匙领取通知,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拆迁人入住小区后,实行属地管理,自觉遵守小区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运行维护费等按《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安置小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武办发〔2008〕1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安置房权证实行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