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09〕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8700元,即最高不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850元,即最低不低于我区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比例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五、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分进元)×2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下限)。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如需延续应提前一个月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2008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审批程序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验审 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验审。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点参加验审。 未领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的单位须尽快申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八、其他规定 (一)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三)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封存职工应先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再办理调整。 (四)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抓紧布置,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基数调整△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