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负责人竞争上岗聘任程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武进区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不含区管干部)。
二、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是指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事业单位负责人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核考察,择优聘任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聘任关系通过颁发聘任文件和聘书确定。
三、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具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选举、考试、演讲、答辩、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范围可以面向本单位,也可以跨单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跨单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竞聘方案应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五、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实行竞聘上岗。
1、负责人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选的;
2、因机构调整、重组或现任人员超出规定职数限额的;
3、聘期届满,需要进行新一轮竞聘上岗的;
4、根据工作任务和单位实际情况,需跨单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
5、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应严格按核定职数进行。未核定职数的事业单位,暂按以下办法掌握:编制数8名以下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2名;编制数9—20名的,负责人职数不超过3名;编制数21名以上的,负责人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
七、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的资格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有开拓创新精神,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5、身体健康;
6、初次竞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7、竞聘正职负责人岗位的,一般应当具备在副职负责人岗位两年以上或其他相当任职经历;竞聘副职负责人岗位的,一般应具备两年以上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经历;
8、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事业单位负责人竞聘上岗的一般程序。
1、公布聘任岗位、条件和方式。由聘任单位拟定竞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发布竞聘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采取个人报名、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报名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形成竞争。根据竞聘岗位条件由聘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公开竞聘。按照公布的竞聘方案,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拟聘对象。
4、审核考察。对拟聘对象进行组织审核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5、聘任公示。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聘任公示。
6、颁发聘任文件和聘书。
九、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年(其中初任人员试聘期1年)。聘期届满,应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后,应及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一、如涉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的,应及时到区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变更手续。未按规定进行竞聘的,不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事业单位负责人聘任设定最高聘任年龄。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聘任为事业单位负责人。
十三、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期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续聘、评先创优和确定绩效工资相挂钩。
1、事业单位负责人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工作由聘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聘期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核聘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再具备参与新一轮竞聘上岗资格。
3、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上级主管领导应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任。
4、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绩效工资应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制定分配方案时,可按岗位职责适当倾斜,并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结果发放。
十四、被聘人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除聘任职务:
1、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经主管部门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5、因职务晋升、调动、轮岗交流或到达最高聘任年龄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十五、被聘人员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向聘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十六、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正职负责人聘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轮岗交流、聘任期满或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的,均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十七、本意见实施后,全区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工作应由任命制向聘任制过渡,过渡截止期为2009年12月。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