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区部分单位和个人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咨询,根据上级精神和我区实际,现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聘用合同双方主体资格问题
1、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甲方)必须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2、受聘人员(聘用合同乙方)必须是具备拟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自然人。尚未和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二、关于聘用合同代签问题
聘用合同签订时,聘用单位必须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依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聘任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受聘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字的,必须依法进行书面委托方可代签,代签合同委托函由甲方收执。
三、关于事业单位负责人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1、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正职)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任免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副职),应与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但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关于聘用合同必备条款问题
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完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双方责任。
五、关于聘用合同期限问题
1、调入(招录)的新聘人员聘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2、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提出与聘用单位签订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3、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聘期可签至法定退休之日。
4、对专业性强、需要期限相对稳定的岗位,聘期一般不得低于3年。
5、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关于聘用合同的审核问题
聘用合同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的法律文书以及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履行聘用合同审核职能,具体审核内容为: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具备;二是必备条款是否完备;三是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四是聘用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关于聘用合同鉴证提交材料问题
聘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至区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同时须提交《常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鉴证名册》各3份,新进人员同时须提供《增人计划卡》和经人事部门审核的《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录用审核表》。
八、关于聘用期满后聘用关系的处理问题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聘用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续签、终止”意向告知受聘人员(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告知,视作甲方同意续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续签的,则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聘用合同的,则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填写《武进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报主管部门、区人事部门备案。
2、甲方提出续签意向,乙方不同意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甲方须在聘用期满后15日内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终止手续。
3、甲方提出终止意向,乙方不同意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个人意向告知甲方(如乙方30日内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作同意甲方意向)。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规定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解、仲裁。在此期间,乙方如擅自离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处理,解除聘用合同。
九、关于填报《武进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方式。当聘用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武进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否则,如受聘人员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
十、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问题
“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聘后管理的重要平台。该管理系统采用“聘用单位维护、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督查”的形式,进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其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聘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受聘人员个人基本情况、聘用合同编号、聘用期限、以及续签、变更、解聘、终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