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所、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现将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
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平安在武进、满意在公安”创建活动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密切警民关系客观需要。希望各单位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有关规定,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和坚决执行上级规定。对不符合30条措施的,要立即整改和规范。对明年起将要实施的规定,目前要抓紧做好充分准备。对实施中存在实际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检查督促,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帮助指导。今后凡被上级明查暗访发现有违反30条措施的,要对当事人实施违规记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报:常州市公安局,区委政法委。
送:本局领导。
发:各交巡警中队。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
30条便民利民措施》的操作办法
一、户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具体办法:凡到西部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广西)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本人愿意迁回原籍的凭报到证到本区现家庭常住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具体办法: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本人愿意回原籍的,持本人申请、现工作单位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申请,报区公安局审批。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具体办法:照此执行。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具体办法:除本人提供去国外、境外定居的证明外,出国、出境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但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中注明。对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具体办法:①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户口不注销,但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中注明,以后在刑释解教时也应注明。②遇到拆迁、迁居等情况的随家庭成员迁移。③原已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回本区条件的,所在地派出所必须办理。
二、交通管理
(八)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具体办法:年龄未超过70周岁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其身体检查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申请取得学习驾驶证时,对年龄已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
对2003年9月1日以前,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合格并复试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具体办法: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地方驾驶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提交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以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现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和军人身份证号码。已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其考试科目按《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具体办法: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暂定为“Z”,其申请条件(左下肢残疾的除外)和审验周期与小型汽车准驾车型一致。
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可以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其驾驶证不需要再签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持有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型驾驶证的人员,需要增驾小型汽车准驾车型(左下肢残疾人员除外)的,考试内容为科目二、科目三,其它规定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具体办法:其他驾驶条件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十二)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具体办法:申请补领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经本人签字后,存入驾驶证档案。如谎报丢失,补领的驾驶证无效,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十三)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具体办法:暂住人员在我区申请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经本人签字后存入驾驶证档案。因网络原因无法实时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可在受理后查询。违反规定申领的驾驶证无效,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十四)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具体办法:待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执行。
(十五)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具体办法:办理汽车牌证业务,待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执行。对其它五小车辆,车管所继续设立“流动车管所”,定期到有关镇集中办理车辆牌证。
(十六)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具体办法:车管所选择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证窗口,实行群众购车、上牌“一条龙”服务,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扩大选择范围。
(十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具体办法: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检验周期的调整结合定期检验进行。车辆检验时,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检验后,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上述车辆的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仍按年度征收,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的,下一次定期检验时补收上一年度的费,并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如两年内发生车辆转移的,必须补交后方可办理过户、转出手续;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应与检验有效期一致。
车管所将改变现行的按照号牌尾数确定定期检验时间的做法,实行按照注册登记日期确定定期检验时间。
(十八)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十九)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2004年1月起实施)
(二十)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具体办法:两次选号,任选一个,并当场确定。
(二十一)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具体办法:①车辆转出后,属于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不规范或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负责更正或补录;《机动车登记证书》有误的,可重新核发,并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档。
②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主动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登记。
③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出的车辆有不同意见的,由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车管所负责协调。
④为方便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之间联系,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转出的车辆档案中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⑤对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等问题的车辆,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等问题的车辆档案转出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⑥凡转出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真实,符合车辆上牌时注册登记规定的,转入地车管所不得退档;转出地车管所要避免转出的车辆档案登记事项错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不规范或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对转出地车管所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转入的,转入地车管所应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车管所协调解决。
(二十二)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具体办法: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各地要优化注册登记流程,减少重复审核把关和档案资料传递环节,努力提高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业务领导审批后置到档案入库前,实行事后审核。检验岗和受理岗的流程顺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允许先检车后受理。登记流程调整后,《机动车登记流程记录单》上需要签字的岗位顺序可做相应调整。为减少录入系统的事项,代理人信息不再要求录入。车管所要合理设置群众办事的地点,减少群众往返,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三)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2004年1月起实施)
具体办法:交巡警大队在互联网武进区公安局主页上设置车辆管理信息,将车辆管理的规定、办事程序、考试题库以及有关表格式样等在社会互联网上公布,方便群众查阅、下载和学习。机动车登记业务表格的规格应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十四)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具体办法:除牌照暂不邮寄、速递外,其他照此执行。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
(二十六)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 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今年9月1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十九)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具体方法:抓紧推广,力争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