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小耳朵”)的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通过依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行为,开展“无小 耳朵村(社区)、单位”创建工作,使全镇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更加规范。 二、 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各种手段,依法查处非法 经营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行为,以及散发“小耳朵”设施。通过创建“无小耳朵村(社区)、单位”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三、 组织领导 镇成立镇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镇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柏馨芳担任组长,镇宣传委员张英、广播站站长张国瑛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信访办主任谢中明、嘉泽派出所所长邵正平、夏溪派出所所长徐国财、工商分局驻镇负责人蔡九斤、城管中队队长庄旭东、司法所所长陈和根及各村(社区)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镇广播电视站。广电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 集中整治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7月下旬以前):各村(社区)、单位组织有关人 员,分析研究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力量组织、工作方法等工作计划。 2、调查摸底与自行整改阶段(8月上旬):各村(社区)、单位组织人员对本辖区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小耳朵”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宣传,散发《通告》和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动员有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整改,并由广电工作人员向非法使用“小耳朵”者送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拆除通知书》,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向非法销售“小耳朵”者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劝说违法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中的作用,通过思想和行政工作,争取使绝大多数非法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8月10日前,各村(社区)、单位向办公室报送《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调查表》、《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调查表》。 3、集中整治阶段(8月中旬以前):我镇对没有在限期内自行整改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集中整治。其中:对违法销售设施的行为,由镇综治委牵头,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主进行整治;对违法使用设施的行为,由综治委牵头,村、社区、物业管理、城管等人员和广电工作人员为主进行整治。嘉泽、夏溪派出所要依法防范和打击在整治行动中的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保障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8月30日前,各村(社区)、单位应当填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汇总表》,连同整治工作总结报办公室。 4、检查验收阶段(9月上旬前):镇综治办、广电站、工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完成任务。 五、 优惠政策 为了解决部分用户安装使用合法有线电视的困难,实行如下优惠 政策: 1、购机入网。用户直接购买机顶盒,普通型和简易型机顶盒每台分别为520元和330元,免有线电视安装费入网。 2、机顶盒租赁。选择机顶盒收看数字电视,终止租赁归还机顶盒时,凭押金收据在扣除应逐月支付的机顶盒、网络月租金后退还剩余的押金。如押金扣完,则不再扣机顶盒、网络月租金,且机顶盒所有权归用户。简易型机顶盒押金400元/台;简易型机顶盒和网络租金10元/月?台;基本收视费:22元/月?台。 六、 创建“无小耳朵镇”的工作要求 整治任务完成以后,通过以创建“无小耳朵镇”为载体,实行长 效管理。广电站要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销售、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等情况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行为的巡查,对非法销售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让销售行为泛滥。发现非法使用的,广电站要紧紧依靠综治办和基层组织,及时制止和拆除。各村(社区)、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使全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管理进入常态化。 从2009年度开始,建立“无小耳朵村(社区)、单位”创建机制,每年12月底进行全面检查,办公室结合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无小耳朵村(社区)、单位”初步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予以表彰奖励。自本次整治结束后的“无小耳朵村(社区)、单位”的标准为:没有非法销售设施现象;重要道路周边没有非法使用设施现象;没有成片非法使用设施现象。
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调查表
单 位: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小耳朵” 个 数 备 注 合计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调查表
单 位: 经销户 地 址 备 注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拆除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使用设施的用户接通知后7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否则,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 位: 村委或居委 行自拆除数 强制拆除数 未拆除数 合 计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奖励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填表人:
处理设施套数 验收确认人 核定奖励费 金 额 自拆数 没收数 上交数 核定人 审批人 领款人签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