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企、事业单位: 自来水事业是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镇的自来水联网工程已基本结束,为确保全镇居民和各单位能正常使用自来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自来水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镇自来水工作,经镇政府商量,决定成立自来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吕所明担任,办公室设在改水办,办公室电话:83802055,办公室下设自来水供水站,具体负责全镇自来水供水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关于镇自来水供水站人员管理等“三定方案”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等另行发文。镇自来水管理办公室和自来水供水站应及时制订服务承诺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在适当的场合进行公示,促进我镇自来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安装,确保质量 自来水的供应及其质量关系到全镇七万多居民生命与健康,为确保自来水供水的正常运行,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的自来水,全镇辖区内对自来水设备、设施的安装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2、全镇辖区内的自来水供应实行统一管理,凡需接装自来水的用户(单位或居民)必须向镇自来水供水站申请,经同意后由供水站统一接装。 3、全镇辖区内的所有接装自来水管网的自来水管道工程,必须依照全镇供水规划的线路,从指定的接口接装,并由供水站统一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开设接口。 三、统一标准,规范收费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现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镇自来水相关的收费标准: 1、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 (1)从2009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管网建设费按1600元/户收取,低保户用户(以民政办在册人员为准)减半收取。 (2)各企事业单位管网建设费及改造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接水性质 规格 生产单位 基本建设 商业、饮食 服务业 机关、学校 事业单位 住宅单元表 小商店 水表口径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元) 收费标准(元) 4分(15mm) 10800 5400 3600 1800 6分(20mm) 18000 9000 6000 3000 1寸(25mm) 25200 12600 8400 4800 1.5寸(40mm) 72000 36000 24000 12000 2寸(50mm) 108000 54000 36000 18000 3寸(80mm) 288000 144000 96000 48000 4寸(100mm) 432000 216000 144000 72000 6寸(150mm) 1080000 540000 360000 180000 8寸(200mm) 1800000 900000 600000 300000 本意见所指管网建设费为表前费用,用户内部改造费用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同时,因全镇联网供水工程已基本结束,原先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凡应享受减免优惠政策而暂未享受的,特别是新引进的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经党政办公会议集体商定后,按商定意见执行。 2、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 自来水收费实行统一水价,具体按江河港务水务(常州)有限公司核定的标准收取。全镇自来水用户由供水站指定人员定期上门抄表收费,一般抄表周期为每两个月一次,并由镇自来水供应站出具统一收据。 3、用户缴费注意事项 (1)由镇供水站供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管网建设费、管网改造费、水费等),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将按迟缴天数加收滞纳金,每迟1天加收所欠费用总额的0.5%,超过3个月或拒不缴纳费用的,将停止供水。 (2)水表是计量用户用水量的仪表,用户应妥善保管好,发现损坏或异常应及时告知供水站,进行必要的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如因用户原因造成的损坏,导致无法计量用水量的,将以用户用水量最高月份水费的1-3倍收取当月水费。 (3)水表定期校验。如发现水表不准,可送到江河港务水务(常州)有限公司或常州市质量监测站进行校验。 四、严格管理,优质服务 1、自来水供水正常后,镇自来水供水站负责对全镇辖区内用户的抄表、收费、管网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2、镇自来水供水站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一是要做好供水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是要做好用户档案管理。三是要做好经费收缴和使用帐目。 3、切实加强供水日常管理,对照相关制度,加强对供水站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特别是要加强供水站接待服务,包括来人、来访和来电的接待,都要做好记录。要加强值班制度,休息时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做好抢修台账记录。要切实为用户着想,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尽快为用户排忧解难。 五、加强监督,确保安全 1、自来水管网设备设施属公用设施,权属政府,由镇供水站负责管理。未经镇自来水供水站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自来水供水管网的设备设施,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损坏供水设备设施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重建费用,故意破坏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切实保护好供水设备设施,在镇政府规定的供水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严禁建造建筑物; (2)严禁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3)严禁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4)严禁在供水管网上直接安装水泵抽水; (5)严禁其它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以上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嘉泽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