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9〕98号
关于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现就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水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通过试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建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提高区域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促进污染减排。 二、明确试点范围 1.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 3.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0.5吨及以上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 三、明确收费标准 我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间为2009-2010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按两年的排污总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核定有偿使用费。 1.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 2.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接管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1300元/吨征收(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 3.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接管企业和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指标量)按1300元/吨征收; 4.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征收; 5. 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污水厂的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坚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明确操作程序 1.即时申购指标。 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环保局提供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污水接管协议、污水接管收费单以及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核定申购指标。 (1)区环保局成立排污总量核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作。 (2)2008年11月20日前批办的老企业,由核定工作组会审核定后签署核定单,确定各排污单位的申购指标。区环保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同时将核定结果报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2008年11月20日后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0.5吨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在环评批复前作出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书面承诺,在项目试生产后“三同时”验收前根据环评批复的排污量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依法征收缴款。 由区环保局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15日内,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4.发放排污许可证。 区环保局凭排污单位的缴款凭证,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5.定期核定排污量。 (1)排污单位应按总量核定工作组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2)区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和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按要求上报核定结果。 五、明确有关要求 1.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指标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向环保局申请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 2.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核定工作组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3.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局无偿收回,留在环保局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 4.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所有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0.5吨及以上新、改、扩建各类项目的排污单位,须在完成我区总量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指标。凡未提交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书面承诺的,不能通过环评审批;凡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5.对于年排污量超过该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6.对于列入试点,逾期不申购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试点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