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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9-00071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9)9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9-08-28 发布日期: 2009-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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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9)97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9〕97号

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加强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常州市《关于下发〈加强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妇女病普查的医疗行为,重点防治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多发病、常见病及恶性肿瘤,提高我区妇女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覆盖城乡的妇女病普查组织网络;健全标准统一、技术规范、质量可靠的妇女病普查服务网络;完善全面覆盖、畅通及时、完整准确的妇女病普查信息网络,确保到2009年全区20-64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妇女病普查率达85%,到2010年普查率达到90%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妇女病普查组织网络
  1.加强妇女病普查工作的领导。妇女病普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结合实际出台加强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妇女病普查工作的组织。我区妇女病普查工作按两种模式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妇女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为妇女病普查专管人员。农村妇女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统一管理,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为妇女病普查专管人员。妇女病普查专管人员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妇女按计划参加普查。
  (二)健全妇女病普查服务网络
  1.定点机构标准。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有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
  (2)场所及设备:有普查场所和设备,包括妇科检查设备、B超、红外线乳腺扫描仪、检验设备等。
  (3)人员:
  ①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或妇保人员;
  ②具有专业资格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③有阅宫颈刮片的病理医师。
  (4)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5)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对妇女病普查资料进行数据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给区妇幼保健所。
  2.加强机构管理。根据常妇儿工委〔2008〕3号文件公布的名单,我区妇幼保健所、武进人民医院、武进第二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各镇医院(卫生院)为我区妇女病普查定点机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目标考核。
  (三)完善妇女病普查信息网络
  1.统一普查项目。基本项目为:妇科双合诊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乳腺疾病红外线筛查、盆腔B超检查。可选项目根据普查结果和病人需要开展。
  2.加强档案管理。妇女病普查机构使用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统一格式的妇女病检查表,填写时不得漏项。检查结束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检查表交由受检单位归档管理;农村妇女的检查表交由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档管理。
  3.规范信息上报。各妇女病普查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妇幼保健所。区妇幼保健所要及时汇总全区信息,并上报区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妇科常见病、多发病,保障和增进妇女健康,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这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现实举措。各镇、开发区、街道、各单位要每两年组织一次妇女病普查,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应享有的健康权益。
  (二)落实经费支持
  1.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两年每人50元的标准支付。
  2.经费来源:
  (1)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妇女病普查费用,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2)农村妇女普查费用按区原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经费列支渠道原标准列支。
  (3)未参加生育保险及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程的妇女病普查费用自行承担,暂收取15元/人。
  (三)明确职责
  1.各镇、开发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我区妇女病普查计划认真组织好妇女病普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应享有的健康权益。
  2.财政部门要根据妇女病普查工作任务的需要,认真编制妇女病普查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妇女病普查资金列支渠道,加强对妇女病普查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
  3.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妇女病普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区卫生局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妇女病普查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区妇幼保健所会同计生部门做好我区妇女病普查计划的编制,指导妇女病普查机构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加强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医院(卫生院)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普查质量,做好本地的妇女病普查工作,同时做好女职工健康档案登记和数据统计工作。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卫生部门提供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参保单位接受定点普查机构检查的妇女人数,按规定支付相关妇女病普查费用。监督检查企业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情况。
  5.人口计生部门要大力宣传、倡导和普及妇女病防治知识,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意识和参与妇女病普查的自觉性。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要与妇女病普查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数据要与卫生部门共享。各镇、开发区、街道、各单位的妇女病普查专管人员负责与普查定点机构的沟通和联络,共同组织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
  6.工会要大力宣传妇女病普查工作意义,动员女职工接受妇女病普查,督促单位及时开展普查工作,监督未参保单位进行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
  7.妇联要积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妇女病普查的宣传工作。对妇女病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妇女病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促检查
  由区政府妇儿工委牵头,组织实施全区妇女病普查工作,并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方案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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