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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9-0006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9)9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9-08-19 发布日期: 2009-08-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征缴范围、征缴标准、征缴办法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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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9)9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9〕9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本区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职中、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交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1.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2008年为27691元)征缴。具体标准为: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27691(元)。
  2.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农民人均收入额(2008年为11219元)征缴。具体标准为:上年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11219(元)。
  三、征缴办法
  1.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应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由区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2.2009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为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不缴的用人单位,由区地税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区残联的限期补缴通知书依法予以追缴,并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缴纳保障金确有特殊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开始的10日前由单位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和区残联,经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武进地税局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缓缴或减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予以缓缴或减免。
  4.有残疾人员从业的区级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办理核报手续;各镇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到所在镇的残联办理,由各镇残联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审核。逾期不报的,过后不予办理。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对各用人单位报送的核报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用人单位确有残疾人员从业的,应在收到核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应退款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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