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困难人群基本医疗,建立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二)持有《常州市武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三)持有武进区《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四)患大病或重病后(具体病种另定)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按总收入的3%-5%的比例划转部分。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总收入的5%的比例划转部分。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部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并做好困难职工的年度救助及实时救助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及“五保人员”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困难城乡居民的实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与监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区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民政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大病和重病的病种确定,负责年度救助的人员和补助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 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特困职工”、“低保人员”和“五保人员”只能就近选择其中一家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就医医院。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与标准 (一)实时救助 “特困职工”、“低保人员”和“五保人员”到选择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相应的困难证件,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承担70%,全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的最高限额为500元。 “特困职工”、“低保人员”和“五保人员”到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起付线全额以及自负的医保可报医疗费用的70%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区政府武政发〔2005〕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再执行。 (二)年度救助 区医保中心和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初提供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人员名单,各镇据其上报家庭困难的人员名单,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认年度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区医保中心组织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相应的困难证件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除追回违规费用外,将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就医时应做好台账记录,并由其本人签字。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当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