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143号
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常发〔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就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2009年1月1起市级财政补贴由20元提高到25元,区级财政补贴由45元提高到67.5元,镇级财政补贴由35元提高到57.5元,个人缴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60元。 二、调整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统一为70%。 三、继续提高补偿限额标准。参保人员全年一次或多次累计补偿最高金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调整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