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107号
区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的规定,现就我区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我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办理程序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地不在武进但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武进的,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5楼555房间)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5楼555房间)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在村(居)委会设立代办点。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录入和审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常州市武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完成审核工作。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填写《武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拟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榜》,在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和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送达申请人,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送达时应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区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2009年于12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机构备案。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区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独生子女 退休 奖励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