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用货币补贴,在年内全部解决全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大廉租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解决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武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今后补贴标准每年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3.房源保障: (1)区政府将在中心城区建成的安置住宅小区内安排部分定点房源,按《武进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定点房货币补贴供应办法》(详见附件)实行优惠价供应。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本区及钟楼区、天宁区、新北区、戚墅堰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 4.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民政办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武进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审核发证。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民政办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走访调查与社区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分别提出收入情况与住房情况的复审意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武进日报》上进行媒体公示,提出终审意见。对经过三级审批两级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发给《常州市武进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自主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购买时,凭《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定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产权处置: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武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50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武进城区范围持有有效低保证、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申请家庭按需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对部分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进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民政办对申请家庭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3)复审:区民政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分别提出收入情况与住房情况的复审意见。 (4)终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武进日报》上进行为期15天的媒体公示,提出终审意见。 (5)安排:对经过三级审批两级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四、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定点房供应、货币补贴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工作的统一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定点房供应资金收缴与货币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3)区审计局负责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运行使用的审计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实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运行使用的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进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定点房货币补贴供应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