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13号
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区属国有企业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级各单位(含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旅游渡假区、西太湖生态休闲区、春秋淹城旅游区,下同)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形成的全资、参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2.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政府授权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统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区级国有企业。 3.区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2)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推荐区级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5)依照规定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财务总监; (6)审议批准区国资办提交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指导区国资办日常工作; 4.区国资办主要职责 (1)核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2)参与区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3)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区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负责区属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5)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缴; (6)监管区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指导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8)区政府授予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其他职责; (9)定期向区国资领导小组报告国有企业管理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和资产管理 5.区国有企业设立。投资设立国有企业的,由主要投资者将拟设立的国有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主营业务、公司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用工等情况报区国资办,经审核批准后,凭区国资办出具的同意设立意见办理注册资金验资和工商登记等事项。 6.区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设立子公司等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7.区国资办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8.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须进行报批,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办审批,其中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9.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须进行报批,其中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才能购置。 10.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经批准后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其中交易底价(不包括企事业单位改制)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交易底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办审批。 11.国有企业发生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设立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12.国有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必须报批,房屋、土地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才能处置,其他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才能处置。 13.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等,须报区国资办审批后才能处置。 14.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须报国资办审批。 15.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对外担保。 四、人员管理 16.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法人代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区委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任职。 17.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需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才能任免。 18.国有企业用工按照武办发〔2008〕101号文件执行。 五、工资及福利管理 19.国有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区国资办核准。 20.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金须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区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区国资领导小组确定企业法人年度薪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制度。 六、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21.区国资办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范围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企业清算收入; (5)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收入; (6)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22.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区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区国资办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23.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2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25.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6.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27.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2)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区财政局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3)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区财政局申报使用项目,区财政局在核实后拨付; (4)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内部监督管理 28.各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本金管理制度;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3)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4)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6)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7)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9.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向区国资办报送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规模结构; (2)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的经营成果和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为组织收入、投资、筹资等活动而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销售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5)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各项投资(含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6)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和分布结构;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八、报告及考核评价 30.根据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区国资办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31.年度结束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区国资办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 32.区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向区政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九、法律责任 33.区国资办有权对国有企业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4.区属国有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办依法作出通报批评处罚: (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2)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4)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5)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7)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8)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招聘人员、擅自进行分配的。 35.区属国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6.区属国有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办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区国资办备案的; (2)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3)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4)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37.区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区国资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8.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9.区国资办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4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2.各镇、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订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 监督 管理 办法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