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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9-00059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第62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9-10-28 发布日期: 2009-1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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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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