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9-0004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9〕第10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9-06-04 发布日期: 2009-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

 

                                                二○○九年六月四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