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2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叶华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
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