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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9-00003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9-01-07 发布日期: 2009-0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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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在外省,其在我省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7年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2008年上半年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调整。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8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叶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

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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