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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9-00020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地税发(2009)9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9-07-28
发布日期:
2009-07-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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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的通知
常地税发(2009)9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9〕9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零星建筑装潢税收的源泉控管,提高街道乡镇代征税款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缓解办税服务厅的拥堵现象,减轻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现决定将5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装潢税收委托街道乡镇进行征收,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街道乡镇代征必须是整个工程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并且须在项目所在地征收。
二、纳税人办理门临申报必须如实填写《零星建筑装潢项目门临开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合同或协议;2、外来施工单位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3、《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或完工单;4、双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于施工方,按个人、本地企业、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位、无《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位这四种类型分别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各税税率与我局门临开票的税率保持一致。
四、涉及营业税计税依据扣除及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代征点开票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计缴应纳税款,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金额应为纳税人收取的工程款,不应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部分(俗称甲供材)。
六、纳税人办理申报并缴纳现金后,由代征点开具通用现金完税证,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对于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由代征点人员开具发票后,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记录相关纳税信息,并加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专用章。
七、代征的零星建筑装潢税款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八、50万元以下零星建筑装潢项目既可以在街道乡镇申报开票,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点的辅导、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印:陈超 校对: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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