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六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2008年各分局审批资料,经区局研究,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江苏太湖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识别号
所属分局
1
江苏太湖化工有限公司
320400250866114
第二税务分局
2
常州市宇平化工有限公司
320400250864055
3
常州市亚湖线材有限公司
320400250864768
4
常州市永安电机厂
320400250957980
第三税务分局
5
常州凯达轧辊集团有限公司
320400251164958
第六税务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抄送:区局征管科、计划统计科、信息中心,常州市武进区
地方税务局,武进金库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排版:曹咏梅 校对:税政科 缪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