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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467286401/2009-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09-04-16 发布日期: 2009-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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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更加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2009年第1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万元。

2、贷款额度不超过扣除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实际

 

应付房价的80%。

3、夫妻双方均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只有一方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4万元。

(二)首付比例及首付款

首付比例不低于扣除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实际应付房价的20%,首付款不限定资金来源。

(三)贷款年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贷款期限计算最长可放宽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范围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等条件限制,联排别墅或房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住房,可比照普通住房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

三、提高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除外)的,贷款最高比例由住房总价的70%提高到80%。

    本通知自2009年4月起执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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