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规〔2008〕626号
关于严格控制和加强规划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最近,省信访局在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信访摘报》第13期中提出,今年八月上旬以来,省信访接待中心接待因城市规划变更等维权问题引起的集访批次和人次占比例较大,主要是反映规划变更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阳光权、房产价值等产生不良影响。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作了批示。各地应严格控制和加强规划变更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禁止规划的随意变更,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修改的条件、程序等要求,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得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和使用功能。因变更规划和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加强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公众参与,确保规划工作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各类规划在报批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加强规划决策前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依法公布并加强宣传,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因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经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重要公共设施或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加强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取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3、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提高规划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减少规划实施中的调整和变更。加强各类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提高规划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强化对土地开发方式、开发时序、开发效益的研究和引导,加强规划的经济性策划。 4、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涉及规划变更的案例,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属于依法实施和修改规划的,要耐心地与群众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