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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载《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928/2005-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苏建规〔2005〕75号 发布机构: 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05-01 发布日期: 2008-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落实公示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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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建规〔2005〕75号
 

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自2003年在全省各省辖市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的公开化、民主化,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化,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厅在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并决定在全省推行。现将《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好这项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在试行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各县级市参照《公示制度》全面试行。县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自主决定目前是否实施《公示制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除《公示制度》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自主增加当地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具体做法在《公示制度》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一书两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在不影响国家、公众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技术论证、审查后方可变更。凡涉及“一书两证”许可内容变更的,必须按照《公示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五、《公示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六、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各地应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七、《公示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上报我厅备案。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15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网站等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二、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一、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每种公示方式均须留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专业规划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10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应在规划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二、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依据。

城市中心区

规划

历史街区

规划

风景名胜区

规划

公共绿地

规划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

、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7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风、交通、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

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一、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审批结果;

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三、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都应公布,公布时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内容

变更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一、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并依法批准;

三、征得相关权益人的书面同意。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规划监察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一、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促使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促进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二、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鼓励社会和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

城市规划社会

监督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

职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一、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理解和支持城市规划工作;

二、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程序,促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依据

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城市规划办事

程序和时限

“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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