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武进区潘家镇凤凰山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批复
武国土资发[2006]23号
潘家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潘家镇凤凰山宕口复绿整治工程的《请示》收悉,并报经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国土资发[2006]72号)文批复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镇凤凰山宕口矿山废弃地进行整治复绿。
二、为了使整治工作规范有序,要求整治复绿工作严格按照《整治复绿方案》实施,并要积极做好矿山废弃地整治复绿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整治工作必须由镇政府整治复绿领导小组负责,并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施工单位要选择具有良好整治业绩的单位进行施工。
四、整治复绿时间控制在一年之内,具体时间从本批复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6月18日止。其中包括整治区范围内的填土复绿。
五、在整治过程中涉及的道路建设石料量必须控制在《整治复绿方案》设计范围内。
六、整治复绿工作结束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