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统计站、开发区综合统计,区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处理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省统计局和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发了《江苏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市统计局和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启用(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
常州市武进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普查秩序,加强经济普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
(一)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第三条 当场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必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应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执法人员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第四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五日内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启用《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为了规范经济普查中的统计执法行为,常州市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专用)》(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文书,下发给各地使用,现就有关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适用对象和行为
(一)适用对象。根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处罚决定书》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除此以外的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等均不适用《处罚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书》适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
1、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多次做工作、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违法数额较少(300万元以下)或违法数额与实际数额之比在5%以下的。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二、《处罚决定书》的使用程序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执法人员使用《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使用《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重视现场记录。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是现场执法,省略了立案、书面告知等程序,但简易不等于简化,应做到“简易”与“程序”并重,不能取其“简易”而舍弃“程序”,出现执法违法的现象。因此,简易程序规定的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只有通过现场笔录来反映,现场笔录必须完整地记录上述内容,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2、重视收集证据。简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省略了案件评审和领导审批环节,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化和有效性。
3、重视听取陈述。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需要进行陈述的,或对执法人员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需要申辩的,可提供书面材料,如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可由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4、重视口头告知。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口头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内容必须全面、正确、具体,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途径等要告知明确,不得有任何疑义。告知内容及当事人对告知内容知晓情况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5、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必须做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错字、别字,意思表达必须完整,不能产生任何异议;处罚决定书的每一段中间不得有空白,确实无内容填写的,用横杠划掉;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不要在每行的开头或结尾处填写,用中文写明罚款数额,并用阿拉伯数字在括号内注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公章,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并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6、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交违法当事人签收,如果违法当事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需要留置处罚决定书,必须有居委会或其他基层单位的人员签字证明。
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处罚实施后立即(当日口头上报,五日内全部材料上报)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按规定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规定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防止相关资料遗失。
8、《处罚决定书》每50份一本,每本封面内页印有“使用说明”使用前必须阅读。
9、由于《处罚决定书》在我市是第一次使用,使用中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常州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
附件一:《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附件二:《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编号:
经济普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专用)
当事人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全经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构成( )的统计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
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统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告知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迟纳罚金。
统计检查员
签名
检查证号码
执行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使用说明:
1、决定书依据省局下发的《江苏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设计,体现合法、规范、简洁、方便操作。
2、当事人、违法事实、处分决定需要因地制宜填写。
当事人既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个体经营户”,如果是法人违法,必须填写违法单位的规范名称(公章名称)
违法事实一栏既要写明违法事实,还要对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给违法行为定性,并写明。
处罚分警告和罚款,警告可以单独实施,罚款必须与警告同时实施,并注明罚款金额,在具体填写时可写成“警告并处罚款×××元。”
3、权利告知中,复议部门和诉讼法院应尽量写明白。
4、注意事项告知中,交款银行和交款帐户必须写明白。
5、决定书应有专人管理,监督使用。
6、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