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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三资”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18/2003-00007
主题分类: 统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统〔2003〕14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产生日期: 2003-03-17 发布日期: 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三资”企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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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资”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武统〔2003〕14号
 

 

 

 

 

 

 

 

 

关于加强“三资”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统计站,开发区综合统计:

    为全面了解“三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根据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资”企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资”工业企业按月执行《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具体上报时间和内容与工业月报制度相同(不重复)。

二、非工业“三资”企业按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由企业于月后8日前直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三、“三资”工业企业按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各镇、开发区上报时间为季后8日前,用电子邮件上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凡是规模以上的“三资”工业企业,且单独上报《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的仍按工业统计制度上报。

2、规模以上未单独上报或合并上报《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的“三资”工业企业,只要当年营业的,都要单独上报《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并在超级汇总时单列。

3、规模以下的“三资”工业企业要单独执行《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并在超级汇总时单列。

4、原“三资”企业名录由区统计局根据各地清理核对后统一下发,新增的“三资”企业,各镇、开发区必须及时补充。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起执行。   

 

 

 

 

武  进  区  统  计  局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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