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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365/2007-0000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环〔2007〕30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7-04-06 发布日期: 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工作机制、明确排污收费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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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环〔2007〕30号
 

局各科室、大队、站、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操作管理程序,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逐步消除征收盲点,破解征收难点,使排污收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跨越新的台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排污收费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内部管理规范,依法核算,按程序征收。严把“三个关”,即现场监察材料审核关、排污费核算审核关、排污费开征审核关,确保核算依据确凿、核算方法规范、征收程序合法。(《排污费征收工作内部管理规范》详见附件)
  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工作“三项制度”。一是排污申报核定制度,排污企业必须全面申报,生产和排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必须及时变更,对企业申报数据严格进行核定,做到排污申报数据、现场监察数据和排污费征收额相一致;二是动态收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动态收费管理,一旦发现企业超标准排放,必须立即依照超标情况重新核算其排污费并调整其征收额;三是调查和核算人员分离制度,现场调查人员和排污费核算人员要按岗分离,调查、核算、审核、会审、稽查等各环节必须由不同工作人员担任,严禁由同一工作人员全流程操作,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透明征收。
  二、进一步拓宽征收面,逐步消除排污收费死角
  继续扩大征收面,拓展征收项目。在已开征的工业企业以及污水、燃煤废气、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基础上,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深入调查三产服务业、建筑施工工场和砖瓦窑业,确定其排污状况并依法开征排污费。
  2、对近年新批的有污染产生的企业和项目,必须跟踪调查和管理,一旦企业建成投产,立即依法开征其排污费。
  3、重视对污水接管企业的现场监察和管理,一旦废水超过接管标准,立即开征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4、深入调查钢铁、铸造、锻造、钢管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扰民噪声,全面开征噪声排污费。
  5、化工、酸洗等有工艺废气产生的行业,对其工艺废气进行调查和核算,依法开征工艺废气排污费。
  三、进一步破解难题,深挖排污费增长潜力
  着力破解排污费收缴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足额收缴。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要以执法监管为龙头,带动排污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于个别顽固拒缴排污费的企业,要果断立案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树立排污收费工作威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3、重视对重污染企业的全面监管和深入调查,在原征收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核算征收不到位的排污环节,努力做到足额征收。
  4、对于部分较大的国营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征收难点,要拟成专题请示,及时向区政府汇报,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协调。
  5、加强与企业领导人的沟通和宣传,阐明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必要性以及不依法缴纳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转变观念、懂法守法,主动依法缴纳,进一步减轻催缴欠费的工作量。至年底前,顺利通过银行扣缴排污费的企业比例必须达90%以上。
  四、进一步细化考核,明确排污收费工作职责
  排污收费各工作部门和岗位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工作岗位要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进一步细化对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办法,根据部门和岗位职责制订考核细则。年终考核结果与年度奖励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监察大队要进一步科学测算排污费年度征收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监察中队。各中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拓宽征收面,深挖增长潜力,圆满完成年度征收任务。
  附件:排污费征收工作内部管理规范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工作内部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排污收费工作机构组成及职责
  排污收费工作机构主要为排污收费工作会审小组、局财务科、监察大队收费室、各监察中队。排污收费工作会审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局财务科科长、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和收费室主任组成。
  各部门职责如下:
  排污收费工作会审小组:负责对排污费核算、征收等各环节的最终审定;负责对征收程序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
  局财务科:负责与财政、物价、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负责排污收费账户和票据的管理工作。
  监察大队收费室:全面负责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排污收费核算、复核、台账、档案管理以及提出立案处罚建议,核算、审核和台账管理均由不同岗位人员担任;负责对监察中队现场监察材料的核实和抽样稽查;负责申报和收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监察中队:负责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察,全面调查企业排污状况,形成规范合法的排污状况监察材料并提交监察大队收费室;负责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负责对拖欠排污费的企业进行现场催缴。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1、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1)核算依据:现场监察材料及监测数据;排污申报数据;物料衡算数据。
  (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收费室统一提交排污收费会审小组讨论并以《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排污核定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排污者。
  (3)发出核定通知书后7日内受理排污者的复核申请;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排污者。
  (4)复核依据必须齐全,复核意见统一由收费室提交排污收费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作出复核决定。
  2、排污费征收
  (1)排污核定通知书发出7日后未申请复核的,或申请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的,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确定的排污种类及数量核算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并以《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排污者。
  (2)排污费数额最终确定后,统一报局办公室,当月于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3)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可受理排污费缓缴申请。接到缓缴申请7日内必须赴现场进行核实并根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排污者接到缴纳通知书7日内无特殊原因未缴纳排污费的,必须于当月催收到帐。催收后仍未到帐的,发限期缴纳通知书,期限为当月月底。
  (5)对超过限期缴纳期限仍无故拖欠排污费的,由监察大队统一提交局办会讨论后,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3、排污费停产停征的执行
  (1)企业因停产而停征的排污费额度按月计算。对累计停产达一个月的排污企业,停征其一个月的排污费。
  (2)企业必须在停产前或停产期间就有关停产情况及停产时间向监察大队收费室或所属的中队提交书面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必须于停产期间赴现场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或其它证据材料。
  (3)停产停征意见形成后,由收费室统一提交排污收费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4、台账及档案管理
  监察大队收费室必须建立规范的开票台账、排污收费台账、停产停征台账及企业档案,实行一厂一档,档案内容包括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复核依据、核定及复核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等内容。
  5、稽查与考核
  (1)认真对待上级部门及局有关部门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与考核。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监察大队对各中队的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样稽查。稽查内容主要为现场监察材料与企业排污状况是否相符、排污费催收到帐情况和收费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监察大队必须提交相关的稽查报告,指出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4)监察大队对收费室和各中队排污收费工作实行年终统一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征收额、征收面、到帐率、台账和档案管理、征收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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