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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20X/2008-00004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8)198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08-12-10 发布日期: 2008-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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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08)198号
 

 

                                                                                                                    关于规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武政发〔2008〕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跟踪审计工作目标
  (一) 规范建设程序,形成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机制,有效控制投资建设各环节,促进建设项目按规范程序进行建设。
  (二) 全面真实地掌握项目投资形成过程,客观公正作出审计评价,确定项目投资成本,协助建设单位有效节约政府投资。
  (三) 及时反馈项目信息,服务政府科学决策。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原则
  (一) 依法审计原则。跟踪审计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作为审计依据。
  (二) 公平、公正的原则。跟踪审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和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三) 全面审计原则。跟踪审计要对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三、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一) 审查项目的建设程序及审批手续的执行情况。
  审计组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对项目招投标、项目变更、合同签定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1、概算审查: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概况,重点加强对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的审查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2、前期费用审查:审查项目前期的各项费用,重点加强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各项前期费用的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监督。
  3、预算审查:审计组应积极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项目的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项目的合同等进行审查,控制工程造价。
  4、现场审查: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根据项目进度参与项目变更、隐蔽工程的现场管理,会同甲方、监理部门现场签证,违规变更及未会签的隐蔽工程一律不得结算资金。
  5、工程结算审查:审计组按月审查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填制工程月进度完成情况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工程完工后,审计组及时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 督促建设单位完善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
  审计组应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查,审查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督促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制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
  (四)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的审核。
  项目竣工,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审查报告,作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最终评价、项目资金结算及结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程序
  (一) 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财政、审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审计工作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发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 审计组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重点、工作纪律及建设单位配合工作。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三) 审计组入驻建设单位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出具阶段审计工作报告(概算审查报告、预算审查报告、月度审查报告、年度审查报告、工程结算审查报告、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四) 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按照“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审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公平、公正的工程价格确定机制,对于招标定价范围以外项目的价格,建设单位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协商确定,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做到“先定价、后施工”。对建设单位未定价或擅自定价,先行施工的,审计组不予认可。
  (五)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注明。
  (六)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每季度召开跟踪审计单位例会,及时掌握项目审计情况。
  五、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审计组
  1、项目实施前,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确定工程项目审计组及审计范围。审计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工作人员担任。
  2、及时制定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明确审计范围及相关的配合工作。
  3、严格按方案实施跟踪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1)审计组在接到概算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查报告;
  (2)审计组每月2日前必须上报月度审查报告;
  (3)审计组对跨年度工程,在1月15日前出具年度审查报告;
  (4)审计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30天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5)审计组在接到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告15天内,出具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4、审计组做好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归档内容:项目跟踪审计通知书、跟踪审计合同、项目审计方案、项目报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审计考核评价单、审计费用单)。
  (二)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3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2、建设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委托跟踪审计。
  3、建设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跟踪审计组,按跟踪审计方案中明确的要求提供项目前期及工程相关审计资料,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参与招标、现场签证、项目合同谈判、签订等重要事项。建设单位须报送的资料如下:
  (1)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2)项目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3)设计资料、施工图及其编制依据;
  (4)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5)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及会议纪要等资料。
  (6)项目各期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7)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
  (8)与项目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4、积极组织协调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协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5、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1)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4)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5)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重点加强工程月投资完成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上报工程月度计量、影响建设单位报表上报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推迟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监察部门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跟踪审计的廉政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社会中介咨询机构
  1、审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审计行为规范,团结一致,严格廉洁自律。
  2、社会中介咨询机构一律不得擅自接受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跟踪审计任务,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武进区区级政府性项目审计的资格。
  3、严格执行武进区审计局制订的《常州市武进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跟踪审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审发〔2007〕24号)的精神要求。
  六、审计费用的结算
  (一) 为合理利用政府投资资金、控制造价,防止政府性资金的流失,建设单位必须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工程决算编制、上报、审计和审计费用计取的原则。对工程决算审计费用计取方式明确如下:
  1、经审计,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经审计,核减额在5%—10%(含10%)之间的,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审核费由开发、施工企业承担。
  3、经审计,核减额在10%—20%(含10%)之间的,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审核费由开发、施工企业承担,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
  4、经审计,核减额超出20%的,除执行第三条外,并对开发、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的情况提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取消相关开发、施工企业两年内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资格。
  (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财政局或审计局支付,资金来源由财政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
  七、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 社会中介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财政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部门按规定处罚,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资格。
  (二) 建设单位、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财政、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五)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权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八、各镇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审计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政府性  项目  审计  意见
 抄  送:各镇(开发区)监察室、审计所、财政所(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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